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028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文 号: | 关键字: | 充电,自行车,价格,设施,市场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换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3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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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电网企业、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以及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银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4〕257号)要求,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守法诚信经营。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关于白银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含七座)充换电服务收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收费标准为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在充电期间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运营单位和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通过充电APP、小程序,或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栏)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及附属周边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四、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运营单位和转供电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有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欢迎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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