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1035 | 生成日期: | 2025-07-29 |
文 号: | 关键字: | 修复,生态,石料,实施,项目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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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资规发〔2025〕2号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2日 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为推动落实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等规定,围绕构建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与约束并举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线、增动力、促规范,在严守政策底线、完善激励政策两方面,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确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边界范围 (一)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修复责任市场主体已灭失的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因政策性关闭由政府承担修复责任的矿山。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治理受损的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为核心目标。 (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审批立项前,要准确界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 (三)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且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为“采矿用地”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及存在义务人且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对于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以及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产生砂石料等情形中涉及对外销售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和规范合理利用土石料要求 (六)坚持科学合理原则。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的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地质安全隐患消除、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在修复治理区域内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的土石料(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具体包括石灰岩矿(建筑石料用)、砂岩矿(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岩矿(建筑、砖瓦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黏土矿(砖瓦用)、页岩矿(砖瓦用))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项目实施范围内现存废弃采坑底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采挖,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得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七)科学编制方案。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单独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关土石料利用情况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优化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原地遗留土石料量和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以及对外销售数量。 (八)严格方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州)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实施。经审查同意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部分工程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调整内容涉及的工程应当立即停工,待批准后再行实施,不得边报批、边施工。 (九)提级审查备案。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实行市(州)、县(市、区)的分级管理制度,以确保土石料利用政策的严格执行和生态修复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土石料对外销售数量等情况,对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分别由市(州)、县(区)分级审查,具体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额度≦300万元且土石料对外销售≦3万吨,由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额度300-500万元且土石料对外销售3-6万吨,由市(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土石料对外销售大于6万吨,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并报省厅备案后实施;省厅对县(区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存在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情形采取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十)严格土石料处置程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均应由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县(区)生态修复。 三、充分发挥激励措施综合效用 (十一)推动矿区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石、煤矸石、尾矿等采选活动产生的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在生态修复工程中的生态化利用,在严格污染风险管控、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前提下,鼓励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及塌陷区回填等。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十二)对现状为废弃矿山、经科学论证后具备重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审批。 (十三)有效盘活利用矿区土地资源,各地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用地需求、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方向。 (十四)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方向的前提下,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库。 (十五)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在确保调整后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类面积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范围内复垦修复新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规定认定地类后,用于占补平衡。 (十七)在确保农用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通过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利用土地指标交易市场及流转平台等市场机制,推动新增和腾退指标合理使用。 (十八)鼓励市、县积极探索拓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新增农用地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林地、湿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林地、湿地后,可按有关规定认定用于林地、湿地占补平衡,根据修复面积给予用林定额和湿地指标奖励。 (十九)坚持“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保障其合理收益。 四、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二十)强化协同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体系、紧密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十一)压实属地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修复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土石料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强化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严格执行监理、审计、验收(自验、初验、竣工验收)等制度。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县(区市)级自然资源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方案实施、土石料对外销售等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明确违法违规认定情形。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③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①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②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③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二十四)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采矿、违规处置土石料等行为,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制止,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土石料问题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针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地区,综合运用公开通报、集中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六、附则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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