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3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招标,评标,出让,规定,明确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解读方案 | |
信息来源: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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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解读方案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优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方式,破除“唯价高者得”,积极探索矿业权出让方式由“拍卖、挂牌为主”转向“招标为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中止、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50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招标活动的地点。 (二)第二章“招标”。明确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平台同时发布公示信息以及公告中应当载明的内容。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第三章“投标”。明确了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保函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逾期未缴纳或提交的,视为放弃;保证金或银行担保保函缴纳方式、金额、退还等事宜在招标公告中约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四)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人员要求,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明确了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第五章“中止、终止”。规定明确了中止、终止的具体情形。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对招标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矿业权招标出让行为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依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特点和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确定了适用范围。对于省级登记审批权限的战略性矿产,国家或省级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矿产,促进加快形成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矿产,以及勘查开采技术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可以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 二是明确了专家要求。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地质、采矿、生态修复、地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是制定了评标标准。评标采取综合评标法,由报价、技术和商务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评标标准根据每宗标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评标中需突出勘查部署、绿色勘查、开采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技术因素。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是规定了出让程序。为防止过度、恶意和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借鉴股票交易市场的熔断机制,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明确在底价和熔断价格之间,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挂牌成交。触发熔断机制达到熔断价格时,若仅有1个竞买人,则挂牌成交;若剩余2个竞买人,则挂牌程序终止;若有3个及以上竞买人,挂牌程序终止,转入招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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