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7017 生成日期: 2026-03-09
文       号: 关键字: 犬,养,依法,管理,携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文明养犬倡议书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0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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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市容环境与公共秩序,有效遏制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犬只扰民伤人、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养犬行为倡议书下:

一、严格依法养犬,落实免疫与登记

1.饲养犬只须按期完成狂犬病免疫,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佩戴犬牌,做到一犬一证、持证养犬。

2.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及禁养名录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病死犬只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规范携犬出户,严守安全文明底线

1.携犬出户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小型犬只使用 1.5 M以内牵引绳,肩高超过45CM的犬只使用 1 M以内牵引绳,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

2.大型犬、易攻击犬只须佩戴嘴套,禁止放任犬只追逐、恐吓、伤害他人。

3.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养犬人须立即清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

4.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公共交通工具、餐饮场所等禁入区域(导盲犬、助残犬除外)。相关区域管理单位须设置禁入标识,履行劝阻和管理责任。

5.携犬乘坐电梯、出租车应避开高峰时段,征得同意后采取怀抱、装入犬笼 / 犬袋等防护措施。

三、严控扰民行为,维护公共安宁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持续吠叫、夜间扰民,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强化流浪犬管控,及时捕捉收容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的捕捉、收容、留检与无害化处理。

2.城区道路、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公园及公共场所无人牵引、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犬、无主犬处置,发现后依法予以捕捉收容。

3.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可向相关部门报告,或直接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强化执法查处,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遛狗不牵绳、不按规定使用牵引绳、不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2.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依法予以罚款。

3.违规携犬进入禁入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予以劝阻、警告直至处罚。

4.犬只伤人、扰民、恐吓他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处理。

 

 

 

 

白银市白银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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