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胁迫或诱骗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长期缠访、闹访,采用打电话、发短信、拦截堵路、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撕毁公告、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集闹事或利用弱势群体纠缠闹事等手段,非法干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屡教不改的;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行为;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抢种抢栽、强征强补、乱搭乱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
(五)非法占地、非法倒卖土地,私自大面积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在住宅小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或私搭乱建,恶意阻扰依法拆除的行为;纠集民工从事违法违章建筑牟取暴利、违建拆除后组织上访、无端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行为;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场地、垄断经营、收保护费、把控集体经济、操纵煽动经营户上访闹事、侵害群众利益的“菜霸”“行霸”“市霸”等行为;
(七)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或视频,编造虚假信息、煽动蛊惑,恶意攻击政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八)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行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行为;
(九)在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或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养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搬迁的行为;
(十)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十一)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违反会见规定的行为;或者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及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十二)严重干扰城市管理、破坏市容环境秩序,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仍屡教不改的;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涉霸涉乱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直接向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白银公安分局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以及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由白银公安分局负责对举报线索价值、作用进行评估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区扫黑办兑现奖金。
第五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办、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采用且立案侦查的。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犯罪事实的。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
(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核实立案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大小和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确定:
(一)案情性质一般,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二)案情性质较为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一般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元。
(三)案情性质严重或特别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大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举报人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
(六)对侦破中央扫黑办、公安部督办和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件,以及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市公安局侦办的重大案件,或对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
以上情形不重复、累积奖励,同一案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核实立案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建议,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区扫黑办兑现奖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2万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要规范管理使用,向举报人兑付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鼓励采取非现金方式秘密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拨打白银区公安机关扫黑办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943-5938640,举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3.拨打白银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943-8222384,举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请寄:
1.白银市邮政37号信箱(到邮政网点投寄信件),邮编:730999
2.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会务中心外墙窗台)-白银市邮政37号信箱投递举报。
(三)电子邮件举报:byqzzb@163.com
(四)直接举报:直接到白银市白银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白银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各辖区派出所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白银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