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7 | 生成日期: | 2024-08-13 |
文 号: | 关键字: | 油烟,未,规定,处罚,排放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油烟”处罚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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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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