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2160 | 生成日期: | 2025-05-15 |
| 文 号: | 关键字: | 应当,食品,摊点,提交,登记证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解读《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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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5-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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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登记卡的食品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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