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2048 生成日期: 2025-07-30
文       号: 关键字: 技术,职称,专业,工作,单位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甘人社通〔2025〕216号《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7-30 09:21
浏览次数:

甘人社通〔2025〕21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中农业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基层单位包括:

(一)由县(区)、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县(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协会类组织等;

(二)由临夏州、甘南州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临夏州、甘南州及所属县(区)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协会类组织等。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省市属艰苦单位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主要评价在全省农业系列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价层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经师。在按照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职称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四条 按本评价标准取得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申报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员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条 不再为本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单独制定基层评价条件,按本系列全省农业系列标准进行评价。

第七条 本条件适用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全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认定办法,依据考核认定办法对本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资格进行考核认定,或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转正定级(农业经济专业除外)。

第八条 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行业从业规范。坚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准则。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荐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以定性评价为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对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和评审环节存在业绩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虚假挂名等不良行为的,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指导农村发展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开发等方面能力突出,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培训教材等。

(二)参与完成(前2名)县(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明显效益。

(五)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村节能减排、乡村产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经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七)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作为答辩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和帮扶基层经历要求,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副高级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标准4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至5项至少达到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3名)1次。

2.获县(区)及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获县级技能竞赛技术能手称号3次以上。

3.获国家新品种权、国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品种(前3名)1项以上。

4.参与完成(前2名)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通过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审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或完成(前7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项目验收。

5.参与完成(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

6.参与完成(前2名)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任务,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0万亩(种草1万亩)或日光温室(棚)5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5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0万吨;或完成(前5名)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任务,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5万亩(种草1.5万亩)或日光温棚8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8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5万吨。

7.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至少1项获得转化应用。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

8.指导500名以上农牧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其中10人以上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或指导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指导30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

9.参与或指导防疫动物累计5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2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20条,或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动物卫生监督、屠宰行业监管信息数据3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农村废弃物5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畜产品3个,或检验检测农畜产品农(兽)药残留500份以上。

10.获省级工作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党委政府或市州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2.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科技、表彰奖励或在市厅级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培养指导5人以上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

13.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的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4.从事动植物防疫、检疫、检验、化验,沼气生产、维护、检测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防疫、检疫、病死畜无害化处理3万个羊单位。

15.处置本地重大信访案件或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累计10件以上;或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和规范运行管理300户以上,规范运行的达到90%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第1至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5项每项计算够1次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工作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认定办法,依据考核认定办法对本专业申报人员职称资格进行考核认定,或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转正定级。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区)属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

(一)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3(其中第1-5项至少1项)破格申报需2名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推荐。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4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1名。

2.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表彰1次获市委市政府表彰2次并取得第三十条(一)款1-5项业绩1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四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艰苦条件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五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县(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1个羊单位折算1/3头猪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牛;组织的现场会或培训班1场次可折算为指导农民使用新成果20人。不累计计算的同类业绩在正常或破格业绩中只能计算1次。年度考核优秀相关业绩仅限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十七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新创业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条件可作为评审业绩。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按省有关规定确认的省市属艰苦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或评委会考核认定申报时,不得享受“提前1年申报”政策。

第四十条 本评价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科技奖励和表彰奖励严格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表彰奖励仅限个人表彰,以科技项目形式获得进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目录的表彰按相应级别科技奖励对待。全国性科技奖励规定定额内人员的,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16人、11人、8人;甘肃省农牧渔业丰收奖规定定额内人员的,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11人、9人、7人。

第四十一条 领导肯定性批示:指个人提供的咨询性建议等,呈报后取得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经正式公文流转程序批转形成的书面公文材料。须提供文件呈办单、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等材料。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须提供采纳印证材料及正式印发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达到晋升全省有效相应层级职称业绩条件的可视为达到本条件标准相应层级职称。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73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