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4 生成日期: 2023-06-15
文       号: 关键字: 项目,企业,土地,市,给予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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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第七条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条确需使用《白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一条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二条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经评估后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三条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十四条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税费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第十六条企业在主板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白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白银、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第十七条各类社会资本在白银市参与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产业引导、创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六章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分别给予中介单位或个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合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条加强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园区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二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顾问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纳入铜城人才服务卡保障范围,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就医保障等相关待遇。(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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