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5 生成日期: 2023-04-04
文       号: 关键字: 应急,事故,安全,工作,交通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白银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4-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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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白银区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等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避免二次伤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区公路养护站、应急救援队伍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参与辖区内交通运输业的施工单位及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

2.2 工作职责

2. 2. 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辖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与指挥救援工作由区交运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区交运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和站、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依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管理和处置工作;

(2)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对各阶段应急管理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3)审议、批准辖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处置预案,对先进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对违纪单位及人员作出处理;

(4)批准和解除预警,决定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或终止,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协调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应急资源及人员的组织、调配;

(5)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审核、批准现场救援处置方案;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 2. 2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职责:

(1)传达贯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指示精神,拟定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政策、措施,抓好各阶段应急管理重点工作的督促协调、组织实施;

(2)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预案的合规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预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3)收集整理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政策法规、信息数据,加强应急形势任务的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执行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的指示命令,做好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和发布等工作;

(6)协调组建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完成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 2. 3 现场协调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协调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机械设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受损桥梁和公路抢通保通工作;修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畅通。(由局分管工程建设领导牵头,配合股室及单位:局办公室、工程办、公路养护站、公路在建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现场协调组下设运输保障、新闻信息等应急行动小组。各应急行动小组服从现场协调组的统一指挥。

运输保障组:负责事故相关人员、物资的运输及保障工作,做到车船运力、机驾人员、后勤人员充足到位,确保人员转运及物资运输及时畅通(牵头股室及单位:局办公室、公路运输管理所、各运输企业)。

新闻信息组:负责与事故应急相关联的情报信息收集、分析、上传下达以及整理汇总;按规定向社会传播正确的信息,澄清不实信息;通过大众媒体向群众做好引导、宣传工作(牵头股室:局办公室,配合单位: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2. 2. 4 应急救援咨询专家组

视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由市局指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专家,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3. 信息报告与预警预防

3.1 事故监控

根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需要,健全完善事故监测、风险评估、分析研判等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隐患点的排查辨识和动态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3. 2. 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 小时内报告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每级报送时限不得超过2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3. 2. 2 报告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3 预警预防

3. 3. 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是: I 级预警、II 级预警、III 级预警、IV 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 3. 2 预警发布

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信息,应迅速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商、研判,根据事故风险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的建议,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发布。

I 级预警: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以及跨市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II 级预警: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III 级预警: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IV 级预警:指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受损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 3. 3 预警解除

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消失后,发布预警的单位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和IV 级(一般)。

(一)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 级响应: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疏散、撤离5000 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10 万人以上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预案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交通运输行业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 级响应: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应急预案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州)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III 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 级响应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交通运输行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IV 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IV 级响应。

4.2 分级响应

4. 2. 1 先行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快速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请示拟采取的行动,并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4. 2. 2 分级响应层次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达到I 级、II 级、III 级标准时,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由区委、区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现场协调指导组及其各应急行动小组到达现场组织协调。

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达到IV 级标准时,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关预案,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报市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 2. 3 主要措施

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加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密切跟踪掌握事态最新发展;

(2)及时向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态发展、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3)成立现场协调指导组及其各应急行动小组,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行动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协调联系、沟通配合;

(5)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协调指导组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领域、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值守,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3 指挥协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示命令后,应当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局现场协调指导组的指挥协调下,按照现场救援处置方案,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全力遏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4.4 紧急处置

局现场协调组可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区政府要求,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现场救援处置方案作出调整,采取其他临时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5 安全防护

4. 5. 1 应急救援人员

加强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局现场协调组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征用和调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4. 5. 2 现场群众

局现场协调组应根据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

切实做好事发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应急运输车辆,做好疏运组织工作;

(3)根据事发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为遇险群众提供相应的延伸服务。

4.6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局现场协调组可根据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当地

政府和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具体协调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7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局现场协调组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协调技术专家

携带专业设备做好事故现场的检测与评估,集中收集整理、综合分析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完善现场救援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8 信息发布

局现场协调组应及时整理事故处置最新进展,报请局应

急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现场信息;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区人民政府新闻机构统一发布。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4.9 应急终止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局现场协调组确认,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局现场协调组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对于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故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2)局现场协调组应当认真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报经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现场救援处置方案等进行修订完善,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股室、站、所应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要加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人员素质。

6.2 应急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列入区交通运输局年度财政预算。局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制年度预算,报区政府和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通信保障

在现有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市、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渠道,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明确应急救援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区交通运输行业及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

6.4 应急装备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健全辖区救援装备数据库,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 技术力量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加强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事故的专业技术水平。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与本地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并积极为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工作提供便利。

7. 其他事项

7.1 应急宣传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人员对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2 应急培训

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要定期对本地本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应急演练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运输单位以及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交通运输局。演练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7.4 预案管理

7. 4. 1 预案体系

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局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 4. 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领导小组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全区交通运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白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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