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7 | 生成日期: | 2023-05-24 |
文 号: | 关键字: | 服务,客车,能力,租赁,应当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5-2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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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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