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022 生成日期: 2025-02-20
文       号: 关键字: 车辆,车,总质量,超过,规定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问:哪些情形下,货物运输车辆会被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信息来源:白银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2-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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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 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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