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6252 | 生成日期: | 2026-01-30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30 16:09
浏览次数:
|
|
|
|
|
|
甘科计规〔2025〕5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有关单位: 为高效实施甘肃省科技计划,有力支撑我省打造全国区域性 科技创新及转化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科技计 划管理要求,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高效实施甘肃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计划”),有力支撑我省打造全国区域性科技创新及转化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是根据国家和全省科技发展规划,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调控、引导,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委科技办”)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发展活动及其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 源宏观统筹,建立完善“发展目标牵引、重大任务带动、创新能力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根据需要设置专项,专项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综合评估情况,确定新的实施周期、组织方式、支持强度等。省级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分层进行管理,项目是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课题,一般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研产融合科技攻关赋能计划(以下简称“赋能计划”)等由甘肃省委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委”)统一决策协调,建立“两总系统”(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工程师)和“双目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考核机制,按照锚定目标、系统推进,权责清晰、指挥有力,协同创新、集团作战,目标牵引、压实责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衔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省级科技计划储备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级重大专项计划储备项目2年内没有纳入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安排的自动离库;其他省级科技计划储备项目1年内没有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安排的自动离库。 第七条 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类型特点,综合利用科技金融、科技保险等方式,引导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参与科技攻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重大专项计划配套自筹经费总额与财政经费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1。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企业可放宽到2%)。 第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化科技 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市州政府间的协同联动,共同凝练科技需求、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鼓励青年人才领衔重大科技任务,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等)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细则等。无相应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涉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部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属本科院校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协同省科技厅推进省级科技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省级科技计划服务具体事务;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或邀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级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科技需求凝练,建立项目储备库,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结题、后评价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确定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 (六)建设和管理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有关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科技厅的授权或委托,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监督、评价评估、验收结题等有关工作;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管理队伍,保障项目管理工作开展; (三)向省科技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等信息,主动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推荐单位为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部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属本科院校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的省级科技计划,其对应的推荐单位称为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级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 ; (五)协助或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结题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省级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 (二)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三)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四)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或备案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验收结题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省级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 (二)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四)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二)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守咨询论证对象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九条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在广泛征集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支持强度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方式。构建新型科研组织动员体系,优化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机制,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配资源,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等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凝练,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可采取下列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项目申报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涉密项目或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竞争择优。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技术优势明显、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揭榜挂帅。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榜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针对战略意义重大、风险较高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组织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 联合科研基金。 省科技厅与重点行业部门、市州政府、创新主体设立联合科研基金,共同凝练创新需求、组织重大项目。 长周期项目。 通过滚动支持方式,对全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择优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申报(储备)。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可在调研组织基础上定向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省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项目负责人年龄上限按照法定退休年龄设定,涉及揭榜挂帅、定向委托、赛马制、联合科研基金、长周期项目及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同一类省级科技计划中同期申请和承担项目只能为1项,涉及揭榜挂帅、定向委托、赛马制、联合科研基金、长周期项目及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员,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受理。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意见,受理申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论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开展,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定向委托的项目,应组织评审咨询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评审咨询专家选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遴选按照《甘肃省科技评审(咨询)技术专家管理办法》执行,并遵从以下要求: (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应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产业一线,可根据评审需要邀请行业部门、青年科技人才参与评审。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须邀请企业、用户单位等作为评审咨询专家; (二)评审咨询专家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 采取随机抽取、指定、指定与随机抽取组合等方式从科技专家库遴选,评审咨询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评审原则采取指定、指定与随机抽取组合方式遴选评审咨询专家,其他项目原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遴选评审咨询专家。 (三)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抽查评估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项目评审咨询专家,每名评审咨询专家每年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咨询评审一般不超过10次。 第二十六条 储备项目。根据省级财政科技预算,经研发任务总体审核和查重、科研诚信审查、预算资金审查,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科技资源布局、评审结论等进行综合研判,提出进入储备库项目。 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根据年度科技部门财政预算资金,在储备库入库项目中,研究提出建议立项项目,提请厅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厅党组会议审定。赋能计划等重大项目提请省委科技委研究后立项。 第二十八条 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重大专项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二十九条 任务书签订。省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在项目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核心申报指标。赋能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照任务需求、阶段性目标,采取“军令状”制,实行“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一般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下达财政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撤销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通过“请托”、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获得项目,存在抄袭、剽窃、论文买卖、成果造假等严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 (二)项目经费使用、科研安全、科技伦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组织实施; (四)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五)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组织实施。 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甘肃省科研诚信积分实施办法(试行)》(甘科政〔2023〕3号)等予以惩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须履行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项目牵头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牵头单位履责。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 实施、资金配套及使用、验收结题、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任务目标,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年度报告。对重大专项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报告报送省科技厅;项目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备案,报批、备案申请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调整事项涉及技术问题的,可组织评审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人事调动等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评审咨询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单位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变更事项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变更意见,逐级向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四)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省科技厅作出批复意见,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申请,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60日内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不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或项目终止建议的,经省科技厅公告后,由省科技厅作出终止项目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逾期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结题工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六)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财政资金。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依据《甘肃省科研诚信积分实施办法(试行)》(甘科政〔2023〕3号)等予以惩戒。 第五章 验收结题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题时限。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任务后方可提出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验收结题。在项目实施期间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且实施期过半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结题。验收结题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题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应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人才培养情况、知识产权布局运用情况、成果示范推广及在重大任务、重大工程中的应用情况、拟登记科技成果情况等。 第四十条 验收结题组织。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组织开展验收结题,具体如下: (一)验收结题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牵头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开展验收结题; (三)财政经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批准结题,不开展验收,审核批准结题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2类,“不通过”的项目予以终止; (四)省级科技计划自筹资金项目,自筹经费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开展验收,其他予以审核批准结题。 第四十一条 科技报告制度。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除涉及保密的,按照任务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并作为开展验收结题的前置条件,通过科技报告审核的项目方可提交验收材料;有关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的科技报告审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题材料审查。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到验收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研究成果须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科技计划不同项目的验收结题。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由组织单位开展验收结题。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 (二)是否提交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 ; (三)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财政科技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50万元以下项目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财务审计,不开展财务审计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经费决算报告; (四)相关成果的标注情况。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注明“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等字样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等(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ansu XXX under Grant No.XXX)。 第四十三条 验收方式。验收组织中,根据项目实际,可分类采用同行评议、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应组织用户单位、企业等参加,并将其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推广应用的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3类。验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拒不配合验收的; 5.不符合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验收结论为“结题”,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四)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牵头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财政资金。 第四十五条 暂缓和整改。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验收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 第四十六条 结论反馈。项目验收工作结束3个月内,下达验收结论。 第四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在6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建立重大专项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验收评价通过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市场用户评价和实际订单等作为跟踪评价的关键要素,项目后评价作为重大专项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归口管理)项目任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绩效、法人责任落实、经费使用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负责。省科技厅建立省级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省级科技计划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十条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实施科研任务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执行中,对存在因主观原因造成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存有超期未验收结题项目等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据《甘肃省科研诚信积分实施办法(试行)》(甘科政〔2023〕3号)等予以惩戒。健全完善科技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完善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信息发布、评审 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后评价等须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财政资金事项按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22〕4号)执行。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按照《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甘科基规〔2025〕2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效期内的省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经省委科技委同意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部门、企业、市州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