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1993年颁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隔14年,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完成第二次重大修订。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施行。
在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背景下,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更加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进一步助力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积极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共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内容。与2007年版科技进步法相比,此次修订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4章。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其余章节也有较大改动。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首次将基础研究单列成章,彰显了我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坚强决心;坚持系统观念,明确提升基础研究创新体系化能力路径;坚持以人为本,大力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良好环境;强化经费投入,保障基础研究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也建立了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并建立勤勉尽责的免责机制。
“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良法善治。修订科技进步法并在2022年施行,表明了国家加快构建形成推进科技创新法治社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