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现行《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五年有效期已满。为完善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
国家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和数量都不高,不能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激发各类科技成果高效产出和有效转化。本次修订中,总体与之前《办法》保持一致,主要变化是适当放宽了成果登记的条件、对办理登记的成果增加了转移转化和产生经济效益的定性要求,目的是为了引导各类应用技术类成果积极转化。
(二)支撑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
依据《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甘政办发〔2021〕118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要求,科技成果产出必将呈现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此次修订中,将科技成果评价作为各级各类项目执行完毕的标志之一,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的科研项目提出更高要求,使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登记有机结合、相互支撑、相互促进。
(三)进一步规范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流程
现行《办法》中对成果登记的范围没有分类明确。此次修订中,按照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软科学类对成果进行明确分类,使科研人员办理登记时能更准确、更清晰地填报资料。对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部分企业产生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成果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化关系推荐至省科技厅登记,简化登记材料,实行科研项目始、终两端管理,不再要求提供执行过程中各类资料、材料。
(四)进一步明确登记的主体责任
针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中经常出现非正常办理登记和多单位合作项目成果登记混乱的情况,此次修订中,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对将任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的,或拼凑打包的,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