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13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
文 号: | 关键字: | 举报,奖励,森林草原,防火,事项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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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积极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制定市级举报奖励办法,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本辖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制定、举报受理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各级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二章 奖励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野外违规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野炊烧烤、吸烟、烧蜂取蜜、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烧秸秆、爆破、切割、电焊等。 (二)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森林草原承包经营单位、个人和林缘、林草区域内经营主体,穿越林草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通信基站等,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破坏防火设施设备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草原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四)林牧区故意纵火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整,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无法核实、或系重复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和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六)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违法违规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草原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发现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除物质奖励外,可采取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实施精神奖励。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3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县区林草部门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后将发放情况报送市林草局,市林草局上报省林草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衔接,争取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违规行为对森林草原的危害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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