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24 | 生成日期: | 2023-12-05 |
文 号: | 关键字: | 标准,林草,局,森林法,补种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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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为规范和指导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首先调研分析了我省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方面的基础条件,搜集整理我省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各项政策标准的协调一致。其次,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学习领会国家林草局94号文件精神,尤其体现在《标准》指标明确、简便易行、验收方便等目标要求。再次,学习借鉴兄弟省份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最后,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省林草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进行了评审,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三种适用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二是行政相对人履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三是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主要包括:恢复原则;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恢复植被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恢复期限与责任等。 (三)树木补种标准,主要包括:补种原则;补种地点;补种的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期限与责任等。 (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恢复、补种费用标准等。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进行了评审,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合法性审核情况 《标准》已通过省林草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决策情况 《标准》经省林草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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