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044 生成日期: 2025-03-25
文       号: 关键字: 自然,公园,管理,保护,撤销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关于《甘肃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25 10:37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提出“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自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自然公园管理对于切实保护好国家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推动国土空间的高效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管理的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转由省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统一管理。在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工作中发现,虽然各部门分别管理的时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但是管理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批方式各不相同,亟待统一、规范。

同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关于在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对包括自然公园在内的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法规和制度推动落实,使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相衔接,增强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自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出台《甘肃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统一的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规划、分区、保护管理等基本制度,是落实《指导意见》、深化自然公园改革的具体举措,不仅对规范各类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极为必要,对带动自然公园事业的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根据甘肃省自然公园现状(级森林公园69,省级地质公园24个,级湿地公园1个,整合优化后省级森林公园44,省级地质公园7《管理办法(试行)现阶段仅适用于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综合考虑各类省级自然公园原有管理规定及日常管理实践,并贯彻落实省级自然公园新的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7项管理制度。

一是省级自然公园审批制度。规定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以及变更名称、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数据,由省林草局批准。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白龙江、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批准。

二是省级自然公园专家评审和咨询制度。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组建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的评审工作,为省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省级自然公园功能分区制度。规定省级自然公园可以规划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自身保护管理需要,在生态保育区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四是省级自然公园开发活动管控制度。规定了省级自然公园内禁止的开发活动,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二十条明确列出了允许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的活动类别,但允许开展并不等于必定可以开展。另外,对于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的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如果经审查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则应当申请调整级自然公园范围,确保其不在自然公园内实施。

五是省级自然公园内活动和设施建设征求意见制度。针对省级自然公园内不同类别的活动和设施建设,第二十条分别明确了需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或者林草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要求加强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设施建设对自然公园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的各类活动和设施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要及时发现、制止、督促整改,对于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移送相关部门。

六是省级自然公园退出制度。规定了省级自然公园撤销的三种情形。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依照《管理办法(试行)级自然公园的撤销仅限于两种情形,即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的申请撤销,因保护管理不力造成设立条件丧失的处罚性撤销以及其他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规定可以撤销的。其中,申请撤销需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而处罚性撤销则需完成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如果申请撤销情形中的生态功能丧失是由保护管理不力造成的,也是一样要完成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的。

七是省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省林草局负责全省省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自然公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调查核实、督促整改等提出要求。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