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8 | 生成日期: | 2024-08-14 |
| 文 号: | 关键字: | 草原,使用,公司,占用,白银区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白区林草资许准〔202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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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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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白银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再生水资源利用工程(一期)拟临时使用位于白银区纺织路街道黄茂井村范围内国有未承包非基本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再生水资源利用工程(一期)”临时使用位于白银区纺织路街道黄茂井村范围内国有未承包非基本草原共计共计0.5307公顷(折合7.9605亩)从批准之日算起。 二、你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 三、本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临时使用草原到期后,项目还需继续使用草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四、使用草地项目完成或期满后,你公司要严格依据使用草原“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及协议”,在使用草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被使用草地的草原生产条件和植被,经白银区林业和草原局对恢复草地草原生产条件和植被检查验收合格后,你公司方可交回被使用草地。 五、白银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该项目使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白银市白银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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