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5 生成日期: 2023-12-13
文       号: 关键字: 工作,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协助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关于村委会工作事项“三个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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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纺织路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巩固深化基层减负工作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关于《白银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23〕69号),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我区《村组织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等三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清单内容推动落实,区民政局、将适时开展督查抽查,强化跟踪问效,确保“三个清单”落实到位。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清单

序号

内容

工作依据

1

组织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3

办理本居住地区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4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5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6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7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8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9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0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1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2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3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14

做好老年人、儿童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15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16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17

向人民法院申请,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18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19

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做好监护人资格审核、指定监护人、担任临时监护人或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20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1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2

组织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3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24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25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6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开展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演练。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27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28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9

将国防教育纳入村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30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31

组织村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

序号

内容

工作依据

1

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2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

3

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

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

5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6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7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8

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9

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10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11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12

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13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

14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

15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16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17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8

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19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20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

21

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22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23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24

协助政府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相关工作。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25

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6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

27

协助做好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28

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29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30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理管理规定》第四条

31

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32

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员登记、领证和其它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不应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各种类型

工作内容

列入负面

清单原因

1

行政执法类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农贸、农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执法,协助管理文化市场(主要包括各类文化经管单位管理)等。

非责任主体

2

 

拆迁拆违类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非责任主体

3

环境整治类

辖区绿化的统计,燃煤及油烟整治,河道整治,已征迁未使用土地上的垃圾处理等。

非责任主体

4

城市管理类

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住宅小区、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

非责任主体

5

招商引资类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

非责任主体

6

协税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

非责任主体

7

生产安全类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交通劝导站的管理等。

非责任主体

备注: 1.本清单内的各类事项村级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乡镇有关机构进行办理。                                                                    2.本清单内的各类事项不论是否付费购买,均不得交由村级组织办理。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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