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3 生成日期: 2023-05-30
文       号: 关键字: 抽查,检查,工作,随机,执法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区民政局“一业一查”综合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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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白银区民政局“一业一查”综合监管实施细则》印发于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

                               2023年5月30

 

第一条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白银市白银区推行“一业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白政发〔2023〕58号)及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民政领域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白银区民政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白银区民政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列入白银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白银区民政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白银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白银区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本业务范围内监管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业务股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梳理我局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并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示。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白银区民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年初统筹相关业务股室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完成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工作,制定并发布《年度抽查计划》,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年度抽查计划表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执法人员、实施时间等。各业务股室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年度抽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业务股室每年至少开展一轮抽检工作,检查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可以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上半年抽查事项要达到总抽查事项的5%以上,原则上被抽查对象一年内被抽检不超过两次,每次检查前需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向局办公室报备,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各业务股室工作进度。存在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业务股室根据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应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半年根据被抽查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实行定期更新。

第十条 各业务股室需建立本股室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证件有效期、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业务股室要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业务股室通过摇号或抽签的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业务股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对摇号或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结果做好备案留档。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三条 业务股室通过摇号或抽签的形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各业务股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对摇号或抽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结果做好备案留档。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白银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内容、抽查结果等内容),并由被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工作中涉及财务方面的抽查,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检查。

第十五条 业务股室在开展“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需加盖有关证明单位公章)。各业务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每年实施“双随机”抽查前,各业务股室要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方式、抽查流程、抽查内容,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个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完善工作台账,并将《白银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复印件送局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责任股室应自抽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填写好《白银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公示表》,依照相关的公示规则,在白银区政府网站通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抽查对象,各业务股室应依法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工作台账中。 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须经局领导集中审议,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流程处理,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检查结果中发现不属于民政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业务股室要及时对本年度的抽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呈分管领导批示,并报送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此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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