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172896 | 生成日期: | 2020-10-16 |
文 号: | 关键字: |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白银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白银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0-10-16 00:00
浏览次数:
|
|
|
|
白银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0〕85号)、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20〕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区安排的用于白银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定、验收、检查;收集汇总相关考核数据指标,初步拟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每个街道(乡镇)对每个项目做好支出绩效评价,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综合因素法为依据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居家社区试点工作任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在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配套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支持推进“幸福白银·银龄驿站”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包括信息指挥调度场所和街道(乡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改造提升和设施配备等。 (二)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三)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合理确定服务需求类型、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为居家和社区养老精准服务提供依据。 (四)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通过辐射带动和技术支撑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五)支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及绩效评估,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支持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符合政府保障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和补助,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配餐送餐、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安全陪护等服务。 (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机构,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八)支持推动居家和社区医康养融合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融合服务,打造“幸福白银·银龄驿站”医养结合示范点。 (九)支持强化对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村级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留守、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十)支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为试点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十一)支持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监管,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监督评估。 (十二)符合国家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及活动场所等,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九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前,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及考核表,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工作结束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