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3 生成日期: 2024-09-02
文       号: 关键字: 救助,困难,家庭,生活,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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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白银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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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

    2.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三)审批权限。

    "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 x 救助人数(人) x 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

    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指导标准为25000元,具体救助金额按照各县区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七、制度衔接

   (一)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二)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

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

    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八、资金保障

    县区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街道)要及时提出申请,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街道)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到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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