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4 | 生成日期: | 2024-09-02 |
文 号: | 关键字: | 家庭,救助,困难,人口,低保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低收入人口认定及帮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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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 低收入人口认定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其他低收入人口。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以《白银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为准。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以《白银区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为准。 (三)低保边缘人口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低保边缘人口概念。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x 家庭人口(人)x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家庭人均收人不超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支出型困难人口概念。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2.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 3.支出型困难人口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交通费、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②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其中,学杂费、书本费根据就读学校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③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进行必要的护理需由个人支出的费用,根据相关票据认定。 ④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家庭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必须支出,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x 家庭人口(人)x36(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六)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三、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参照本手册第三部分低保认定程序执行。 ★需特别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需特别注意: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或者支出型困难人口。 ★需要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能够证明其收人、财产等情况的相关材料;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需要注意: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需要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帮扶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四)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 (五)落实就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六)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七)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八)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1.开展法律援助。逐步拓展援助覆盖人群,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无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但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等当事人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3.开展取暖救助。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取暖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人口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取暖救助。 4.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人口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5.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变化情况,按要求启动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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