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1163 | 生成日期: | 2025-08-01 |
文 号: | 关键字: | 产品,农药,标注,应当,公告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 | |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2025-08-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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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5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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