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4129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白银区市场监管领域“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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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4-3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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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市场监管领域 “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新理念,进一步推动规范公正、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促进白银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规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向经营主体提供“有感服务”,建立常态化合规辅导机制。 第三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由各业务股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年度合规辅导计划。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合规辅导服务包括常态化开展“市监合规讲堂”、编制重点领域及特色产业合规指引等形式。 第五条 “市监合规讲堂”原则上,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根据《白银市白银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工作指南》风险点,为辖区重点监管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合规指导。 第六条 各业务条线应及时总结经营主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重大风险隐患,执法队应及时梳理涉企高频违法事项,会同法规股开展重点领域合规指引编制工作,修订完善《白银市白银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工作指南》,合规指导应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监管事项全覆盖。
第三章 监管服务
第七条 牵头推进涉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白银区推行“一业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关于乡镇街道推行“一业一查”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行系统内“综合查一次”+系统外“一业一查”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步到位”,提供公平、高效、规范的检查服务。 第八条 检查事项分为重点监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和“无事不扰”检查事项。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其他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二)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近三年内被行政检查的结果为问题发现率低的;近三年内被投诉举报数量少的;检查事项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风险较低的;没有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的;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事项。 (三)重点监管事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之外的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分别落实不同方式的监管要求: (一)对重点监管事项,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二)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除了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之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随机抽查事项,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条 相关股室根据职责梳理检查事项、检查情形、检查要点、法律依据等,确定检查事项的分类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践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相关股室应及时编制“一业一查”跨部门综合监管行动方案,并对任务创建、对外联络、现场检查、事后审核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各执法机构及时认领检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检查完成后,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移动端APP,完成即时任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任务后及时生成检查报告单,报告单应涵盖检查事项、检查结果、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将检查报告单及时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给受检经营主体,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受检经营主体划分风险等级,对检查合格、风险等级较低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合理的执法免查期限。 第十四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受检经营主体可通过“白银区市监便民邮箱”等形式反映重复检查问题,机关党办应同步跟进,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服务
第十五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除收集有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的事实外,应对当事人的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信用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处罚内容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六条 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原则上应从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是否尽到普通经营主体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合规状况包括案发前当事人日常经营的合规性以及案发后合规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合规状况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罚情节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 在符合法定自由裁量前提下,当事人存在认罚情节的,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轻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信用表现需综合考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记录、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等共性指标以及特定行业指标。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信用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公益表现是指当事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形。 执法人员可以将当事人公益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首违”表现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 “轻违”是指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符合“轻违”表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立功表现、信用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认定及自由裁量办法由法规股牵头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于适用包容性执法相关规定把握不准时,可以申请案件审核委员会进行会商。办案机构在向涉案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同时载有涉企包容性执法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信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用服务包括审慎进行处罚信息公示和全程引导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七条 对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信用包容,可以不作为不良信息进行公示: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事先告知+到期提醒+全程服务”信用修复机制。 在对涉案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提前修复告知书》,告知经营主体信用提前修复的条件、时限、方式及所需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应当提醒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修复。 经营主体自行修复存在困难的,提供信用修复代办服务,实现信用修复一次不用跑。
第六章 白名单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的企业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十条 申请列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信用风险等级A级(包括行业领域评级); 3.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领域无重大负面舆情; 4.属于重点扶持产业(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可优先纳入。 5.重视企业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白名单确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承诺申报。满足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向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股室申报,对守法合规、规范生产经营作出书面承诺,签署守信承诺书。 (二)调查推荐。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股室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于每年6月前组织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集中摸底调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7月1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 (三)信用审查。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8月5日前组织对推荐的白名单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四)部门意见。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8月10日前征求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意见,初步确定白名单。 (五)公开公示。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联审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示期内,企业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重新联审。 (六)正式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会议审定通过后,于每年9月底前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白名单企业出现因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群体性投诉事件,信用风险等级评估为高风险企业。应及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企业及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再推荐。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永久不再纳入。 第三十三条 落实白名单制度过程中,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日常检查“无线索不检查,凡检查必联合”“一年最多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具备条件的应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应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和力度。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白名单企业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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