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4131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白银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通用指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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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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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现将《白银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通用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区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通用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市监信发〔2023〕96号)等规定,结合我局推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要求,将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四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为支撑,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业一查”、“综合查一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联动协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属性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监管执法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主要维度组成,根据各指标项的数值和风险的对应逻辑,将指标项属性划分为正向指标、负向指标、适度指标和类别指标等类别。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基础属性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和企业背景,反映基于企业群体特征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 经营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准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信息公示状况、企业财务状况、缴纳税务社保状况、获得知识产权和认证状况和信用承诺,反映基于行为特征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第九条 监管执法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司法诉讼信息,反映基于历史监管执法记录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第十条 关联关系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相关人员违法失信信息、关联企业违法失信、关联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反映基于企业关联关系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评价、投诉举报、舆情评价和社会关注度,反映基于各类评价信息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信用等级分为四类等级,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五条 信用风险低类(A类)企业,优化监管措施: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专项整治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在“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综合查一次”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免于抽查,对于被随机抽中的企业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业务中,依法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风险一般类(B类)企业,实施监管措施:实行常规监管,保持常态化监管频率,定期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于被随机抽中的企业实行现场检查;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后进行后续关注,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相关责任的,由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扣除相应分数后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 对信用风险较高类(C类)企业,强化监管措施: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在“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综合查一次”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被随机抽中的企业实行现场检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业务中,不得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八条 对信用风险高类(D类)企业,强化监管措施: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预警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在“双随机、一公开” 、“一业一查”、“综合查一次”监管中,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被随机抽中的企业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措施,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业务中,不得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并进行严格审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分析应用,强化对C、D类企业的分析预警,提高信用监管靶向性、针对性。对C、D类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的,应当与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甘肃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强化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风险处置和跟踪反馈工作,提升信用监管科学性。
第四章 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坚持“审慎监管”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推动监管关口前移,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按照“通用+专业”模式,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社会共治。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荣誉、招投标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审批制度,严控涉企检查频次,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的规范要求,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第三十条 在涉企检查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一业一查”、“综合查一次”,落实“移动监管”、“指尖查”、“扫码入企”,使用简单事项“综合检查表”,通过掌上执法和“一表通查”,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文件,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涉及的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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