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2-172732 生成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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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发布机构: 白银区人民政府
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曾贤军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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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目的: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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