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7 生成日期: 2024-08-30
文       号: 关键字: 复检,样品,备份,结论,规定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哪些情形不予复检?
信息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30 18:26
浏览次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