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7 | 生成日期: | 2024-08-30 |
文 号: | 关键字: | 复检,样品,备份,结论,规定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哪些情形不予复检?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3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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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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