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72732 | 生成日期: | 2021-07-30 |
文 号: | 关键字: | 白银区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区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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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建立平时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在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度化、规范化,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能力水平,扎实工作、勇于担当,促进事业发展。 二、考核委员会 为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世祺 副组长:张明权 万宁新 高启旺 成 员:宋芙蓉 苏晓霞 卓文军 高佑琴 主要职责: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负责平时考核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平时考核资料,对考核汇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形成评价意见;落实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决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根据需要修订考核实施方案。 三、考核对象 白银区司法局公务员。 四、考核原则 坚持区分责任、突出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对公务员日常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和综合评价。 五、考核内容和标准 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既考察重点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又考察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把德、能、勤、绩、廉结合起来,全面评价考核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德: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能: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组织协调、服务沟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等能力,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勤: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 绩:主要看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 廉: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学: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学以致用情况。 平时考核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分别是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纪律、岗位履职、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季度工作总结提升,共计100分。 政治理论学习(20分) 1、按时参加本级和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集中学习、外出培训、集体活动,凡无故且未经请假不参加业务学习、集体活动、培训的,每人每(次)扣0.5分(以会议签到册为准);不遵守会场纪律或被上级机关点名批评一次扣0.5分。 2、每月的学习笔记没有按时间按要求抄写、质量不高的扣1分。 3、学习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少报一篇扣1分。 (二)劳动纪律(25分) 1、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下班实行考勤和工作日志管理。平时因事外出、开会、办事必须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报告,填写外出单。每名干部每月迟到3次以上每次扣0.5分,早退3次以上每次扣0.5分。 2、迟到1小时算旷工半天,旷工半天扣1分。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每超一天扣0.5分。请假天数先冲销公休假,事假超过公休假天数者不得再享受公休假。 3、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纪律,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禁止在值班时间空岗、脱岗,不得将值班固定电话转移到移动电话上。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4、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矛盾上交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严重的加倍扣分,特别严重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三)岗位履职(30分) 1、干部职工个人应坚决落实党组和领导安排的任务,对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2、拒不服从领导(包括局领导和股室领导)安排3次以上的,由局党组研究调整岗位,对调整的岗位拒不接受的,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处理。按时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若出现延误,每延误一天扣0.5分,延误两次及以上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本季度考核为不合格。 3、单位因紧急工作需要加班,无故不来或者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不积极主动加班配合工作的,扣3分。 4、积极主动加班配合完成工作的,加1分,主动加班帮助完成工作的,加2分。 5、工作中因个人不配合、无大局意识导致工作延误的扣1分,极具团结协作精神,股室及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股室负责人加1分,工作人员加0.5分。 (四)“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0分) 1、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法治培训、法治宣传等“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且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积极组织活动且创新策划的,加1分。 2、各股室月初进行为民办实事计划的报备,月末由办公室进行统计,未按进度完成的,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各扣0.5分。 (五)季度工作总结提升(15分) 1、结合局机关开展的《四查四考四比》活动,各股室负责人每季度对工作完成情况运用幻灯片进行汇报。未及时制作幻灯片或者准备不充分的,扣0.5分。 2、工作有特色有亮点且内容详实的,加1分。 六、等次评定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一个周期,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好(90分以上):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较好(80-89分):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工作比较主动,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廉洁自律,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70-79分):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群众满意度较低,能够做到廉洁自律,工作成绩不明显。 较差(70分及以下):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群众满意度低,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有违纪行为。 七、方法步骤 第一步: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评分。办公室负责对股室的工作业绩和奖惩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分管领导、各股室,为考核对象平时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步:个人述评。结合职责任务、工作进展等情况,科股负责人和科股人员如实填报季度考核测评表。 第三步:考评赋分。以办公室对股室工作的考核评分为依据,结合个人述评,由分管领导根据个人现实表现对科股负责人进行考评赋分;股室负责人根据股室工作分工和个人现实表现对股室人员进行考评赋分。 第四步:综合评鉴。领导小组结合了解掌握的本单位人员、服务对象对考核对象的意见对考核对象量化评分汇总,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步:组织审定。局党组对领导小组提出的考核建议,进行研究审定。 第六步: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复核、审定后,由办公室以一定方式公示考核结果。对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八、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 合理确定等次。按照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确定结果。“好”等次原则上为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考核对象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考核对象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二) 重视结果运用。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两次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考核管理 (一)区分不同情况,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经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按正常出勤对待。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平时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和转正定级的依据。挂职、驻村的人员,按照区委组织部等相关规定开展考核。 (二) 对应考未考的,不得参与任何评先选优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相关材料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给予其它形式的表彰奖励。 (三)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提出复核的,需提供经股室、分管领导确认的本人平时考核材料,并呈报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考核程序落实。 (四)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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