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2-172732 生成日期: 2022-05-26
文       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发布机构: 白银区人民政府
区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乾兵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17:21
浏览次数: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9年到2010年再到20197月,中央先后三次制定修改、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20197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752条,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五章、审计评价;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

重点修订5个方面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四是调整责任类型。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主要有6个方面内容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方面:《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同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此外,《规定》细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环节的主要职责。二是审计计划管理方面:一是加强计划的科学性。要求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细化明确计划制定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三是强化计划的严肃性。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方面:审计对象:新《规定》第四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是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具体内容:一是强调聚焦经济责任。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明确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即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三是细化审计内容。分类列举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等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3类审计对象的主要审计内容,重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内容。四是审计评价方面:一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强调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二是细化明确责任界定的具体情形。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2类责任的主要情形,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三是严格评价要求。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想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五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一是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总体要求。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将相关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二是明确了不同主体在结果运用中的职责。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别作出规定。三是强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六是保障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方面:《规定》注重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审计的各个环节:一是明确审计保密义务。要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强调严格依法审计。对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会、提供资料、听取意见、审计文书征求意见和送达、反馈审计结果等各个环节,细化明确了程序。三是完善审计对象救济途径。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