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2347 生成日期: 2025-08-12
文       号: 关键字: 服务,购买,审计,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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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机关 购买审计业务相关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1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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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机关购买审计业务相关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购买审计业务相关服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审计项目和有关事项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业务相关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确有必要、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购买服务规模和结构。购买服务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第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购买服务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在审计项目实施和管理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可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辅助服务开展相关工作,但不得将审计项目向社会力量整体委托。购买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专业服务。主要指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向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特殊领域或事项涉及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在特殊领域或事项审计中(如资源环境、投资等审计中,涉及自然资源权益评估、工程造价审核和质量检测等事项),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向特殊领域专业机构购买的服务。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涉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由社会力量承担或参与的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可根据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具体需要,合理设定服务机构资格要求及提供服务人员的配备要求,但不得超出项目或事项实施所需要的范围,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社会力量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针对特定主体设定优惠性照顾或歧视性限制条件,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购买服务程序

第八条  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如与提供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各单位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应当合理确定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外部法律顾问的作用,规范购买程序,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年度购买需求,从“是否确有必要购买、市场是否可供给、价格是否可承受、风险是否可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购买服务不得实施。各单位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组织购买时,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服务机构。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与最终确定的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详细列明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及依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条款。合同中要重点约定服务机构的以下义务:保密责任、遵守廉政纪律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及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如实上报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提供服务中获得资料的排他性用途、服务结果的排他性用途以及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等事项。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的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根据服务类型、内容以及市场供给情况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或按照相关采购方式要求的报价定价程序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对服务机构派出提供服务的人员,各单位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含现场审计小组)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不得独立开展外部调查、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追究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完成服务事项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服务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客观评价服务质量和效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结算合同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预决算财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购买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或单位内设纪委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购买服务工作从服务机构获取利益的;

(二)隐瞒服务机构或提供服务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导致服务机构或提供服务人员在参与审计工作中出现失泄密、违反廉政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的;

(四)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违规情况。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和提供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合同价款、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进行处理等方式,追究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二)利用参与审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参与审计工作中了解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党纪国法等问题的;

(五)不服从审计现场统一管理,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审计厅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甘审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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