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1970-172805 生成日期: 2018-05-15
文       号: 关键字: 区水务局局长 高承鑫解读《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
区水务局局长 高承鑫解读《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05-15 09:23
浏览次数: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密联系我省实际,着眼解决现实问题,对河道保护与治理、河道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维护我省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健康生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省制定河道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水利改革已刻不容缓。

  我省位于中纬度内陆地区,包含黄河、长江和内陆河三大流域,九大水系,水资源不丰富,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用水率低、水体污染严重等问题突出,因而水资源的保护至关重要,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亟待完善,亟需我们通过立法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强化全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提出对河道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契合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对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生态环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永续利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河道保护与治理

  《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河道的保护:一是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了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并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等设定安全保护区。二是明确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条例》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四条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三是从河道的生态流量、航道整治等方面进行了审批权限的规定,确保河道范围内建设工程合法合规。

  《条例》的颁布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每个河道、每个水域岸线在《条例》这个总纲的规范下,还有属于自己特定的规划制度,不仅使河道管理有了依法行政的依据,而且使管理更加科学化,提高了河道保护与治理效率。依据《条例》,我区对强湾沟(又名西大沟)、吊地沟(又名金沟)河道行洪障碍物进行限期清理整治,对强湾沟(又名西大沟)、吊地沟(又名金沟)沿线范围内有合法承包地的农户办理登记;对河道范围内农民擅自围河圈地、占用河道、栽植树木、违建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供确认依据;单位、个人擅自在河道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倾倒弃渣、围垦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树木、种植农作物及其他一切非法占用河道的要求其自行清除,恢复河道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清障,产生的费用由设障人承担;对于妨碍清障或阻挠执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道利用

  《条例》明确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应按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对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做了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依法补偿的规定;对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做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审查的规定:1、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和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3、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4、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5、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河道采砂管理主要内容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要求、河道采砂收费等内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且明确了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解决了特殊情况下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根据《条例》白银区结合自身流域特点对其管辖范围内河道采砂做了具体规划,包我区的黄河干流白银区全段,长度38.125㎞;沙河(东大沟)主河道28.37㎞;强湾沟(西大沟)主河道63㎞;吊地沟(金沟)主河道27㎞严禁采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明确了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分别对河道采砂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做了具体规定。

  ▲违反《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中注意了与相关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衔接,避免重复。除充分考虑依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设定处罚幅度外,还特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做了处罚规定,增强了处罚条款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另外还明确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更加清晰了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与效力,在管理上使流域与区域统筹考虑,避免冲突。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