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5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法人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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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或修正。未经参建单位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水利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各阶段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者投入运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职责,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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