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52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单位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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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测、取证等; (三)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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