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8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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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要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项目法人;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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