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7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施工,单位,安全,工程,质量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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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条件的改善,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时,还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对基坑支护与排水、土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及爆破、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序)工程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有检查记录或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需要通过试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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