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46 生成日期: 2024-10-25
文       号: 关键字: 设计,勘察,单位,安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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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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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同时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理方案制订,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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