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6414 | 生成日期: | 2025-12-18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中规定的“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原先已经获得过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吗?未批先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是否属于此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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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12-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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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是指已经获得取水许可合法手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于未批先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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