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6453 生成日期: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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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45日前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注销其取水许可证?注销后能否重新进行延续?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6-01-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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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从提高便民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建议审批单位应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未提出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对已经注销的取水许可证,如企业还需继续取水,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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