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6462 生成日期: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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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为在一个新建水源地取水的自来水厂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后,生态环境部门因故未能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取水许可审批是否合法?这两者有必然关系吗?
信息来源:白银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6-01-1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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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根据以上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两项不同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受法律保护,如因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取水许可,由此给取水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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