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明确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