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10-30 |
文 号: | 关键字: | 演出,文化,规定,白银区,严重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关于吊销白银区回音酒吧《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
信息来源:白银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10-3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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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白银区回音酒吧证实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存在营利性陪侍的违法事实且涉案金额巨大,经白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0月28日给予白银区回音酒吧作出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市文广旅发)文综罚字〔2024〕F-000026号〕。白银区文广旅局于2024年10月29日按照〔(市文广旅发)文综罚字〔2024〕F-000026号〕依法吊销白银区回音酒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同时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规定,将白银区回音酒吧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并依据第十八条第(六)项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此对法定代表人张宇实施相应管理措施: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特此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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