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全民参保扩面工作
(一)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加强和改进参保缴费工作中,要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的原则。要立足保基本、全覆盖,分类制定针对性措施,保障合理待遇,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质量,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区税务局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主体责任,区医保局负责做好参保工作全面协调督查,各乡镇街道和代收银行密切配合做好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财政、民政、卫健、教育、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完成。
区医保局要抓好参保登记工作,确保参保工作有序进行,要完善与公安、民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科学确定参保扩面对象,稳步提高参保率,确保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各乡镇街道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参保宣传、动员、缴费、资助等工作,确保辖区居民应参尽参。区税务局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并协同区医保局开展参保征缴督查工作。区财政局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补助及农村“计生两户”参保资助筹资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区卫健局做好全区农村“计生两户”人口数据精准统计,并报区医保局完成参保全额代缴工作。区教育局要加大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等学生医保参保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力争通过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参保,并积极宣传动员辖区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白银区城乡居民医保。区乡村振兴局做好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数据统计、参保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督促各乡镇确保此类人群参保率100%。区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孤儿和低保对象数据统计、参保宣传动员,并将特困人员、孤儿名单报区医保局完成参保全额代缴工作,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确保低保对象参保率100%。区残联做好残疾人口数据统计、参保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确保此类人群中的低保对象参保率100%,其他残疾人参保应参尽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退役军人参保对象数据统计、参保宣传动员工作,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中困难人群参保工作,确保退役军人参保率100%。代收银行要做到线上线下缴费渠道畅通,特别是做好线上APP操作路径宣传和老年人柜台缴费服务。
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为15.05万人,各乡镇街道参保计划人数(见附表1)。
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64元,省、市、县(区)财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36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2)。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区财政局要按我区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和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 、“二女结扎领证户”,下同)给予全额资助;
(2)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220元;
(3)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60元;
(4)脱贫人口和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2.资助类别和方式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由区民政局认定后上报区医保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核名单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通过乡镇街道全额代缴;农村“计生两户”由区卫健局认定后上报区医保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核名单从专项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通过乡镇街道全额代缴。
(2)差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由乡镇街道统计上报区医保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在次月按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参保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账户。
(3)参保资助工作要严格按照参保资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实行精准资助,防止“大水漫灌”。各乡镇街道、税务部门每月30日前将当月贫困人口参保信息推送医保部门,医保、财政部门要按照月资助原则及时对贫困人口参保人员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原则上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已参保缴费资助对象参保资助资金拨付工作。
(四)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五)严格执行参保缴费时限要求及缴费征缴方式和渠道
1.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7月1日至 12月31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征缴方式和渠道
线下渠道:
银行柜面办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邮政公司、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各乡镇街道代征客户端缴费。
线上渠道:
电子银行自助缴费: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邮政公司、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电子银行自助缴费;
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缴费:微信—城市缴费—“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甘肃省税务局生活号“社保服务”缴费。
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
(一)实施分类参保缴费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医保要逐步以当地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非就业居民应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各乡镇街道要以特困人员、孤儿、农村“计生两户”、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做到参保全覆盖,确保特困人员、孤儿、农村“计生两户”、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参保率100%,力争确保其他贫困人口参保率100%,并积极做好残疾人参保应参尽参工作。不断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缴费,做到医保制度全覆盖。
(二)做好参保待遇衔接
1.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
(1)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从接续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起享受转入地医保待遇,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接续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三)加强和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
1.农村低收入人口。各乡镇、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其中,动态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参加白银区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或者户籍地异地就医的,区医保局要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3.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各乡镇街道、税务局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规定,为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4.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5.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四、认真做好重复参保清理和退费工作
(一)坚决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保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保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保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保部门暂停参保关系。
区医保局、税务局要加强参保数据信息共享和比对工作,妥善保管清理的重复参保信息,以备后续查验。
(二)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退费
参保人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其中,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因上述原因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三)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计划。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将纳入全区年终绩效考核指标。
(二)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作用。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定期汇报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作用,压实参保征缴责任,积极开展进村(社区)入户服务和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三)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功能。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区医保局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信息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比对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精准动员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四)大力推行方便快捷的缴费方式。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五)切实加强参保缴费宣传。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结合白银市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试点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六)注重凝聚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稳妥有序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造成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约谈或问责;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