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172732 | 生成日期: | 2022-12-03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2-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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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按规定结转使用。 第三章 门诊共济待遇 第十条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内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 第十七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业务经办流程和费用结算办法,加快推进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本人身份证在市内和异地就医备案地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适合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激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减少医疗资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 加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力度,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降低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及时跟进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门诊共济保障和个人账户使用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身份认定、处方管理、费用结算、个人账户使用等关键环节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不断创新门诊就医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限五年。原有文件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和省级政策作出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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