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6 生成日期: 2024-10-23
文       号: 关键字: 居民,标准,资助,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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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政策摘要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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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 民。非白银市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2. 年度筹资标准。2024 年城乡居民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 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 年 继续提高居民医保整体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36元,省级财政补助116.8元,市级财政补助7.6元,区级财政补助9.6元。对于居民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4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幅适当降低, 提高 20 元,为每人每年 400 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 筹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2 号)规定的每人每年 115 元标  准实施,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3. 参保资助标准。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其中:孤儿、特困人员、农村“计生两户”继续实行全额资 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按照 310 元标准定 额资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 致贫人口(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按照 250 元标准定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按照 100 元标准定额资助。全额 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 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对象个人只 需缴纳差额部分。已明确由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以及 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避免重 复资助。

4. 统一参保缴费期限。2024 年全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至 12 月 25 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 至 2 月 28 日。

5. 统一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 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 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 (90 日)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除特 殊参保人群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自本参保年度起,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 定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90 日)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 1 年, 待遇等待期延长 1 个月(30 日)。

6. 统一特殊参保人群范围。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  军未就业家属、新生儿、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当年新  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  贫监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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