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2725 | 生成日期: | 2025-08-22 |
| 文 号: | 关键字: | 报销,保险,政策,费用,伤害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白银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大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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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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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大病保险 待遇标准: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在申请医保报销时,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外伤调查和责任认定,患者应当予以配合,经商业保险公司认定为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不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对隐瞒事实产生的报销费用,查实后予以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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