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2 生成日期: 2023-05-17
文       号: 关键字: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急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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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白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信息,包括防汛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有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工作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与涉灾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审核、统一发布、评估检查等工作,在各单灾种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自然资源分局、水务、林草和农业农村局等单灾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落实“专业防、前期救、管行业”的工作要求,分别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险、气象灾害等行业单灾种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关灾种的监测预警,通过行业渠道及时发布,做好相应的叫醒叫应工作,落实“事前”“事中”各项防御应对措施,配合做好“事后”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及时让公众获取预警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灾害应对指示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严格执行预警审签发布制度。红色预警信息由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提出预警内容,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提出预警内容,经区应急管理局审定后联合发布。

市气象局制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由区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通过短信平台、微信及时向相关责任人转发。

第十一条  省、市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对应区级指挥部(办公室)或行业部门负责及时传达。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内容制作由相关灾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汛预警信息,依据《白银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与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山洪灾害预警信息,依据《白银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由区水务局与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水情预警信息,依据《甘肃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区水务局联系市水务局、市气象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统一由区水务局对外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转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依据《白银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白银自然资源分局与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依据《白银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依据《白银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由区林草局与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第十三条  相关发布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和发布频次。升级预警级别、延长预警时限时,应按照相应级别的审签发布制度执行。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形成预警信息的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预警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与叫醒叫应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传播分为面向公众和面向行政责任人、有关联任务的领导干部、风险隐患负责人等防范应对责任人。要广泛运用政务网、工作联络群、手机短信、传真、邮箱、微博、微信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共享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要落实叫醒叫应机制,坚持逐级向下传达、逐级向上反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建立直达村(社区)、群众的临灾预警叫醒叫应机制,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第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相关行业部门拟定的预警信息、经审定后,通过白银区门户网、政务专网、微信群、短信平台等渠道,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涉灾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主办人员,全区灾害信息员发送。

黄色预警信息,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涉灾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主办人员,全区灾害信息员发送。

橙色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涉灾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主办人员,全区灾害信息员发送。

红色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各常委、区政府各副区长,区级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主办人员,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主办人员,全区灾害信息员发送。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电视、应急广播、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白银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及自媒体平台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转发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电视台在10分钟内通过电视、广播迅速播报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要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

区工信局协调移动白银分公司、电信白银分公司、联通白银分公司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靶向发送红色预警短信。在紧急情况下,以公益短信形式向区域范围内全网发布灾害预警短信。

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与自然灾害防御相关的单位、村(社区)各级责任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村(社)干部、灾害信息员、地灾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草管员)、水库管理人员、基层河长、基层林长、社区网格员等灾害防御责任人。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组、社区预警到户,对未回复信息人员要上门告知,确保叫应全覆盖。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流动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行业下级部门、下属单位(企业)、监管对象、服务对象等基层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等。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章  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

(一)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行业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要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自然灾害信息的渠道,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有关行业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应加强分析评估与会商研判,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道管理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风险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群众警戒,检查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后续预警信息接收掌握,及时向辖区所属人员通报预警指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建立通信联络,做好指挥调度工作;风险区加强信息报告,每一小时汇报有关情况;

2.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110、119等报警平台做好接警、处警等灾害紧急救助措施;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巡查、监测,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7.做好风险区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安置等准备工作,接到转移指令后,迅速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安全。

(三)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前期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指挥调度,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建立通信联络;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部门选派工作人员到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有关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各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战备状态,做好应急救援战斗准备,后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110、119等报警平台做好接警、处警等灾害紧急救助措施;

3.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巡查、监测密度,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立即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必要时,根据会商研判情况由区政府发布灾害区域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指令;

6.关闭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禁止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7.做好风险区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安置等准备工作,接到转移指令后,迅速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本单位预警响应工作手册,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人,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不同预警情况下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及市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预警信息相关工作,确保预警传递信息准确、规范、高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相关责任人手机号码收集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  统筹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未及时接收、处理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六)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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