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2-02 |
文 号: | 关键字: | 灾害,工作,应急,区,救助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0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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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自然灾害防御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运行,建立和完善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 “ 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白银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白银区防灾减灾委员会 白银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全区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区政府区长为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区长为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 2.2 白银区防灾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送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协调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引导涉及自然灾害救助网络舆情。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省、市级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资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灾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中小学、高职院校、幼儿园的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相关机构、单位,评估、核查全区灾情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区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上级和区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协调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与自然灾害救助的有效衔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慈善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慈善救助活动,承担国内外对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灾害救助资金,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类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受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的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监测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农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草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广电和文化旅游系统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负责救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救灾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负责区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数据。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县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局(兽医站、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 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畜牧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发改局(人防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在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规划、项目谋划论证工作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抗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致富产业项目;对因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口及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行业部门精准落实帮扶措施,有效防止出现返贫致贫情况,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白银消防救援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城大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工作,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和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科技局:组织区有关协会、研究会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依法开展救灾捐助,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白银银保监分局: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国网白银供电公司:接受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并按要求做好工作。 2.3 白银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白银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课题研究,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咨询和建议,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组织专家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全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 区减灾委员会成立以下具体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 区应急局牵头, 区教育局、 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统计、收集、汇总、分析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受灾地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救灾信息。 (3)救治防疫组: 区卫健局牵头, 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区水务局、 区商务局、 区应急局、 区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林草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捐赠接收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 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负责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新闻宣传信息。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草局的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警信息,区畜牧兽医事务服务中心的动物疫病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林草、畜牧、防疫等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及时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区减灾委和各乡镇、街道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知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预警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报告和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 4.1.2 信息报告时限 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在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各村数据)。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在 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审核、汇总数据,立即(最迟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要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镇、街道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在 5日内核定灾情,将核定后的全区数据向区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按续报程序报告灾情信息。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尽快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4 干旱灾害的信息报送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信息管理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的按照灾害发生地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自然灾害基本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舆情应对 区政府坚持自然灾害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救助虚假信息。区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 应急响应 按照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 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 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②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20 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区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区政府安排部署,区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武警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区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 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 户以下; ④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 万人以上、20 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区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区长和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区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 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 (4)武装白银支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 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通知区减灾委其他副主任。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区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区财政局、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工作。 (7)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各副主任。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区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当地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深度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应急期、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受灾群众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每年 9月份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乡镇、街道应每年9月3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局可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股)确保粮食供应。 6.3 灾后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水库下游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同区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下达。 (2)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镇政府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3)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灾后心理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不仅需要进行物质和医学救援,还应该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都会受到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的影响,有可能遭遇心理危机。区政府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区减灾委、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系统,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将救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1)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在预备费用中解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4)区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按照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管理协调机制。 (1)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库(点)。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本级库存的救灾物资数量和品种进行评估,提出下一年度的救灾物资储备(采购)建议。灾害发生后,根据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发送《救灾物资调拨通知》,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 (3)区发改局负责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采购储备和日常管理。依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 按照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发运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救灾物资安全运抵指定的接收(发放)地点。 (4)区财政局对救灾物资购置方案审核后,按照实际需要列支采购储备物资预算经费。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乡镇、街道灾害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 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1)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消防、卫健、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积极有序发挥作用。 (2)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 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其他保障 科技保障: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 “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法治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区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以及加强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7.9 宣传和培训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 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 “ 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 “ 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条件的,启动《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Ⅱ级以上的,启动《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条件的,启动《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达不到实际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区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进行救助。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区委、 区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白银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3)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框架图。 附件1 白银区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送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协调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引导涉及自然灾害救助网络舆情。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省、市级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资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灾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中小学、幼儿园的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协调相关机构、单位,评估、核查全区灾情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按照区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上级和区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协调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与自然灾害救助的有效衔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慈善会: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慈善救助活动,承担国内外对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向市财政局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类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 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受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的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监测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农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全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草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广电和文化旅游系统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 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评估、数据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负责救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救灾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负责区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数据。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县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局(兽医站、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畜牧业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区发改局(人防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在制定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规划、项目谋划论证工作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抗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 生态的致富产业项目;对因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口及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行业部门精准落实帮扶措施,有效防止出现返贫致贫情况,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白银消防救援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城大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工作,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和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科技局:组织区有关协会、研究会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依法开展救灾捐助,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白银银保监分局: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国网白银供电公司:接受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负责指导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数据审核工作。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 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 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人民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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