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1143 | 生成日期: | 2025-07-25 |
文 号: | 关键字: | 保险,救助,自然灾害,理赔,工作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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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范围 白银区五乡镇、五街道 三、实施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发挥营业网点地域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最大限度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服务。 2.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 3.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结合我区实际,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考虑当前迫切需要并相对有条件的自然灾害救助风险。 4.统筹规划,全面推进。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急用先建”和自然灾害事故全方位纳入的原则,多方筹资,统筹安排,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实施内容 (一)涵盖风险和保险标的。暴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雷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等事故;溺水;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特定意外事故。上述灾害事故发生时,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的外来人口);参与救援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和政府允许的志愿者及其他人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险标的为人身和居民住房等。 (二)保障责任和保障额度。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投保人,以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医疗费用;受灾居民家庭住房损毁补偿费用;抢险救灾人员伤亡抚恤、医疗费用、政府救助费用等为保障内容。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地保险机构承担出险、定损、理赔等服务责任。保障额度为: 1.以全区保费基数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 20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赔付限额可适当上浮。 2.居民人身伤残、死亡救助限额10-13万元;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3-4.8万元。 3.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伤残、死亡救助限额40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费用限额10万元。 4.居民住房毁损救助限额3万元;农房瓦片损失赔付限度1000元/间或5000元/户。 5.因自然灾害导致饮水困难人员饮水救助费用30/人/月。 6.灾害施救费用按实际费用支出赔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0%。 7.政府无责救助限额22元/人/天,最高不超过90天。 8.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分散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失独父母、贫困人口等人身伤残、死亡救助费用和住院医疗救助费用赔偿限额,按本款第 2条最高限额赔付。 (三)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居民遭受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居民自伤、自杀、违法犯罪行为;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除外;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污染除外;6.居民疾病;7.精神损失赔偿;8.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9.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资金安排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一)筹资标准。按照市统计局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调查公布的全市各县区常住人口数据,按照每人2元和每户2元的标准统筹安排保险资金(见附件)。 (二)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承担全市常住人口每户2元的保险资金;区财政承担本县区常住人口每人2元的保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局以补助形式下拨区财政,由区财政连同本级承担资金一并支付保险公司。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5年1月-4月)。制定白银区自然灾 害救助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二)招标采购(2025年4月-5月)。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顾问,代行投保人权力。按照‚“统招分签”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白银市境内4家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并明确首席承保人,与入围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共同参与并负责项目实施。 (三)签署合同(2025年5月)。由市应急局与各承保主体签署《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框架协议》,区应急管理局与承保主体分别签署《县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25年1月3日-2026年1月2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险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以及保费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等内容。建立居民保险合同制度,由保险公司与辖区居民延伸签订分户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事项,确保保险政策和理赔服务等落到实处。 (四)总结评估(2026年1月)。由市区应急局、保险经纪公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确定次年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实际平均赔付情况进行费率调整。 七、完成时限 2026年1月。 八、责任主体 区级责任领导:潘 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部门责任领导:余晓宝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区政府金融办 实施主体:白银区人民政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协调机构,建立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和会商沟通机制,具体负责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保险项目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公安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人员、事故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损失核定等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三)完善机制。有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对较大灾害、特定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督;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投诉和信访等情况。 (四)优化服务。保险公司要制定科学、及时、快速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建立高效的理赔服务机制和专业服务团队,在乡镇、街道一级配备服务专员,实行分片管理,建立居民家庭台账,靠实工作责任。灾害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简化理赔环节、缩短理赔周期,在索赔手续齐全后,第一时间将理赔金发放到受灾群众个人账户,不得以保费未实收等理由拖延支付理赔金,以优质、快捷、周到的服务取信于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理赔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强化宣传。区应急管理局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由承保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和专业人员,在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充分利用签署分户保障协议,主动上门为居民发放安全预防、灾害防范‚明白卡“口袋书”“宣传册”等资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广泛认知和示范效应,实现“保险救助应保尽保,全民普惠”和“防灾知识应知应会,全民普及”工作目标。 附件: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人口基数及保费测算 附件: 白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人口基数及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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